《食品安全法》解读系列-总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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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功夫:2022-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划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遵循本法和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对食品出产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遵循本法和国务院划定的职责,,,组织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微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制订并颁布食品安全国度尺度。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遵循本法和国务院划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掌管,,,统一辅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务应对工作,,,成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治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遵循本法和国务院的划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掌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敌灾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能够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